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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1518号),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含城中村)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按照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政策执行,即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停车设施已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由停车设施所有权人定价;停车设施未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