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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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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是国内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较早的城市,自2004年起各区将临时救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保障突发临时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地位、救助受理机制等事项做出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临时救助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基础上,将救助对象范围区分为个人对象和家庭对象,并从受理机制、救助方式、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2015年1月,《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对全省临时救助作出部署,也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在我市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仅有2010年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对临时救助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基本规范,各区据此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由于72号文出台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前,相关制度安排不完全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因此,我市有必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等事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围绕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等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概念、意义。

  1.概念。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适用对象及对象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符合救助条件、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非户籍个人或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符合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或提供服务。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慈善超市,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或者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疾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协助其申请;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四)救助条件。

  1.家庭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2.个人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以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非户籍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2)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3)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3.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2)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3)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4)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5)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6)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后发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受理及审批。

  1.依申请受理。

  具有本市户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不具有本市户籍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向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向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申请材料。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4.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救助后公示。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先行救助的,公示期为一年。

  (六)资金保障及监督。

  1.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纳入社会救助经费统筹安排,列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

  2.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3.市、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救助标准

  (一)当次救助金标准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起低保标准为1070元)。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二)实物及服务救助标准,以基本解决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为标准,通过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慈善超市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疾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三)在转介服务救助方面,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此外,《暂行办法》根据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将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有机衔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协助其申请。

  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注重诚信,《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构建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并建立起各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将利用大数据整合救助资源,提高审核甄别效率。对于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不会提供救助;已给予救助的,将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和物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其他法律责任。此外,还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