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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度包装的经营风险提示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出必要程度的包装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还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倡导文明、科学、绿色、环保的品质消费理念,反对浪费,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规避食品过度包装带来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标准判断食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一、包装层数

  (一)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包装。

  (二)其他食品和化妆品不应超过四层包装。

  (三)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类包装不应超过三层。

  (四)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类的包装不应超过四层。

  二、包装空隙率

  (一)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

  (二)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空隙率上限为10%—25%。

  三、包装成本

  (一)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售价的20%。

  (二)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5%。

  四、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是否属于昂贵的材质,如贵金属、红木等。

  五、综合判断

  通过“一看”(观察包装是否豪华)、“二问”(询问包装层数)、“三算”(计算外包装体积)和“四问”(询问包装材料成本与销售价格)等方法,只要有一个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就可以初步判定为过度包装。

  六、法律法规风险

  生产经营者需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或采购过度包装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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