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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员工岗位调整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摘要

  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某从事土建工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A市A县。

  2022年12月20日,该公司向周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载明自2022年12月23日起,将周某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置业顾问,工作地点为A市B县,但对调岗原因、调岗后薪酬、工作地点变更的差旅补助等相关情况均未告知。周某于当日作出书面回复,表示调岗后工作内容与现有工作内容完全不同、工作地点相距较远、差旅补助与薪酬等情况未告知等,周某拒绝同意调岗,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022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周某发出《提出异议后通知书》,载明调岗具有合理性,但仍未明确告知周某在书面回复中提及的相关情况

  2022年12月27日至29日,该公司向周某某发出三次返岗通知,最终于12月3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旷工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该公司向周某发出调岗通知,但未就调岗后的工资待遇等内容予以明确,周某对调岗通知及时予以书面回应,要求公司就用人单位、交通差旅补助、薪资待遇等予以明确,履行了关于调岗协商沟通的义务,并表明未协商一致前将在原岗位继续履约。

  此情形下,该公司应当与周某某就调岗事宜充分协商,如双方不能就调岗的内容、条件等达成一致时,可以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未就薪资问题予以明确答复,亦未就异地工作交通补助等保障予以承诺,未尽充分协商义务,不仅损害了周某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知情权,亦可能损害周某此后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该公司直接以周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明显违法,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不代表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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