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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6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物料操作工。
2021年2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9月,该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称:2022年7月4日至8日期间,张某正常考勤上班,工作量却为零,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
2022年7月12日,公司领导与张某就严重警告问题进行沟通时,张某对其不断进行辱骂,内容不堪入耳,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张某“工作期间,无理取闹,辱骂他人”的行为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连续12个月内受到二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
2022年9月,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认为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同意张某的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规章制度经张某确认,并明确规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安排的;在公司区域内或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辱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
“连续12个月内,受到二次严重警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
该公司曾因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给予其一次严重警告。后在该公司领导在与张某就其严重警告处分问题进行沟通时,张某恶意辱骂了该领导。领导质问其骂人原因,张某回答“我就骂你了,怎么着”,之后便扭头走了。张某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某存在着该公司所称的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张某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并无不当,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