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群团工作部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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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支持与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志愿者的权利,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之城”建设的意见》(深发〔2015〕10号)、《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以人为本、高效合作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需求申请,是指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或举行会议、展览、赛事等各种活动中,需要志愿者参与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活动完成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合法组织)向受理方(包括龙华区义工联合会或其下属各街道义工服务中心)提出的志愿服务需求申请。

  第三条  志愿服务中的风险包括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

  (一)安全风险:指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身体可能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指由服务场所卫生条件导致志愿者可能被感染、罹患疾病的风险。

  (二)其他不可预计风险。

  第四条  志愿者提供服务是无偿的,志愿服务成本产生于服务的期间,包括因服务而产生的保险、餐饮、交通、通讯、培训、服装等相关费用。志愿服务成本由志愿服务需求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需要志愿者参与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完成的活动,必须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或举行的会议、展览或赛事等各种活动。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并取得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填写《龙华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受理方。

  (四)申请单位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对接、协调并参与志愿者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须提前若干时间向受理方提出,具体如下:

  (一)志愿者需求为20人以下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二)志愿者需求为20-50人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三)志愿者需求为50-100人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四)志愿者需求为100人以上的,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填写《龙华区志愿服务需求申请表》,通过传真、快递或呈送书面提交受理方并予以电话确认。

  联系电话:0755-23332996;地址:深圳市龙华青少年宫307办公室。

  第八条  受理方于电话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受理意见。确认受理的,受理方负责协助申请单位对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招募、培训、上岗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为保障志愿服务质量,预防和降低志愿服务中的风险,解决志愿服务成本,申请单位需为使用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使用志愿服务过程中须遵循审慎原则,尽最大可能为参与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安全保障,并对其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在服务正式开始前,申请单位应向志愿者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对已办理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市义工联和龙华区义工联已为其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其在区内持证开展志愿服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支出,将获得最高10万元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最高5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免赔100元/次,100%赔付)。

  (二)对未办理电子志愿者证的志愿者,由申请单位负责为其购买保险,保额不低于10万/人。

  (三)对服务性质高危(如需近水、攀爬、负重等)的情形,由申请单位负责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人。

  第十一条  服务时间建议为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若签到时间早于09:00,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早餐保障(标准不低于10元/餐);若服务时间上午超过12:00,或者下午超过18:00,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正餐保障(标准不低于25元/餐);服务期间,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饮用水。

  餐饮保障可以现金补贴形式提供。是否提供饭餐或保障形式,具体视服务内容、时段、时长等因素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保障,不跨区、新区的交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15元/人/天,跨区、新区的交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20元/人/天。若志愿者来源相对集中,申请单位可选择为志愿者提供包车接送。具体形式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为志愿者负责人(负责人由志愿服务组织确定,做为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协助信息的上传下达)。提供通讯保障,保障标准为不低于20元/人/天,其中包含因服务而产生的通话、短信及流量支出,具体形式由申请单位与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负责人、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的,由申请单位具体组织开展。培训须有针对性和实效。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龙华统一的志愿者服装,使用龙华统一的标识,具体参照《深圳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电子志愿者证、志愿者服装管理制度》执行。对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由申请单位负责服装一应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参照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期间,申请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服务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志愿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5元/小时,或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消暑解暑用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此类志愿服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申请单位承担责任;申请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在志愿服务中,申请单位或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单位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对申请单位不遵守本办法,不合理使用志愿服务的,受理方有权终止服务合作,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权属于深圳市龙华区义工联合会,由深圳市龙华区义工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