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党委领导核心作用,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圳市社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策,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区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政治领导: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社区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建设:指导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每年开展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
(三)决策把关:审议社区财务预算、集体资产处置、城市更新、人事任免、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等重大事项,领导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换届。
(四)基层治理:统筹联系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每季度召开党群联席会议研究推动各类民生事项。
(五)监督保障:监督社区党员干部廉洁履职,定期听取党风廉政专题汇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必须经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涉及社区发展规划、民生工程等全局性事项;
2.集体资产处置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3.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重要举措;
4.其他社区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
1.人事任免推荐及后备干部培育储备;
2.人员岗位交流及分工调整;
3.党组织班子初步人选推荐;
4.股份合作公司班子建议人选;
5.其他社区重要人事决定。
(三)重大项目
1.1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货物采购、基础工程)项目(具体可根据上级党委相关落实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2.政府公共配套物业阵地使用用途;
3.其他社区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
1.股份合作公司10万以上大额资金支出;
2.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方案;
3.其他需社区党委审议的资金使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确定:
(一)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或由党委委员书面建议(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
(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先经党群联席会议或居民议事会议审议
第六条 会前准备:
(一)分管党委委员牵头开展专项摸排调研;
(二)专业性事项须经法律顾问审核或专家论证
(三)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党委委员
第七条 会议召开:
(一)党委书记主持,到会委员需超过2/3(涉及人事议题审议时,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必须到会);
(二)实行末位表态制,先由分管委员说明议题,其他委员逐项发表意见;
(三)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决策执行:
(一)决策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通过社区公开栏、居民微信群公示决策结果;
(三)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办进度。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九条 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
(一)社区党委纪检委员列席重大事项决策会议
(三)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损失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经社区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社区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