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党委决策行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委党建标准化有关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及民康社区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决定,民康社区党委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议事人员
参加民康社区党委会议的成员为民康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包括上级下派挂职人员)及议题相关主要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一)重大问题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决定涉及民康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决定民康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活动计划;
4.决定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事项;
5.涉及民康社区总体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6.民康社区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7.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员任免及人事安排
民康社区党组织班子、工作站各功能组骨干人员的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及考核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决定民康社区全体居民和集体利益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如举办群体性大型活动、社会治安、民生建设、文明建设等事项;
2.本社区未列入预算的民生微实事项目、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民康社区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沙元埔股份合作公司重要经济事项的审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0000元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2.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3.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决策形式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民康社区党委集体议事、充分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
四、决策程序
(一)凡需党委会(扩大会)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原则上民康社区党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会议,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会议次数。
(二)党委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三)党委领导班子负责实施,各相关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四)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应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每项议题讨论及最后决定意见等。
五、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对追究的事宜直接报告给民治街道党工委,按照党工委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有关解释权归民康社区党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