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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城街道兴富社区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来源: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党委工作,提高社区党委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社区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深办发〔2018〕22号)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街道党工委部署要求。

  (三)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社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八)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人员

  (一)社区党委会议由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社区党委会议由社区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社区党委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或工作需要,安排兼职委员、挂职委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相关决策部署、意见措施等。

  (二)审议本社区党建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有关工作,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员发展和学习教育管理、党内组织生活、联系服务群众、党务公开及宣传、党建带群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按照要求,研究决定本社区政法、统战、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国安等工作。

  (三)审议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站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和岗位安排。按照上级要求,研究推荐社区纪委、居委会、工作站、群团组织等建议人选。

  (四)审议由社区党委或社区工作站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

  (五)审议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加强社区后备干部培训培养事项。审议研究表彰或者向上级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六)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议社区工作人员的推荐、考核、任免、调整及奖惩等事项。

  (七)审议编制和调整社区年度财务预算。审议社区立项5000元以上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财务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审议经济分类跨类调剂事项、跨预算项目调剂事项等,并按照财务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八)研究部署基层治理工作,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应急处置等工作。

  (九)根据社区“民生微实事”规定的项目范围,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筛选,研究提出项目初步预算及修改完善项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且区委社会工作部无意见的项目,研究审定项目方案后组织实施。

  (十)其他需要社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社区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社区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社区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安排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区党委委员到会。与会社区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二)社区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社区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三)社区党委会议应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集体讨论、会议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议题形成机制,做好会前酝酿工作。社区党委会议具体会务工作由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

  1.确定议题。社区党委会议议题由社区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社区党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社区党组织、工作站、居委会以及社区其他组织提请社区党委研究的议题,应当提前向分管党委委员报告,并在党委委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是否上会。

  2.预先告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要提前将会议通知和议题内容通知到参会人员(如有会议资料一并送达),会议通知需明确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凡列入社区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党委委员组织有关单位准备好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不齐全或不成熟的,不得上会。

  3.集体讨论。会议议题由分管党委委员介绍情况,其他党委委员依次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意见可书面表达。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审议,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4.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决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坚持一事一议原则,逐项进行表决。

  5.形成决议。会议决策后,要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社区党委会议,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会议决策后,要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涉及人事议题、发展党员等事项需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由社党群服务中心保管和存档。

  五、监督追责

  (一)社区党委会议议事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区党员群众监督。

  (二)社区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应当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社区党委委员的责任。对发生集体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或者在党委其他委员出现严重违反本制度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四)社区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委委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显持不赞成态度或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五)社区党委及其委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党委委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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