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和社区党委下属党组织。社区各级党组织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区各级党组织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社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六条 社区各级党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七条 党委应当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重点放在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学习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社区内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八条 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九条 党委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社区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条 社区党委应当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监督检查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和群众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社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