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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自己没签劳动合同,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2月2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人事主管工作。

  2019年4月2日,王某出具《个人拒缴社保申请书》,载明:本人在公司人事部人事主管岗位工作,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已符合社保缴纳条件,但出于个人意愿,本人现提出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2019年9月17日,王某向某公司邮寄《告知书》,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去工作。

  2019年9月18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赔偿金。

裁判结果

  2019年11月5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某作为人事主管,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能支持。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属于专业人士,应该熟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其工作职责就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因此,人事主管起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对其履行了工作职责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一份,谈话内容中王某称“劳动合同这个事情,从我来公司到现在,我至少跟你提过4-6次”。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对”。根据该谈话录音可知,王某已经尽到了其作为人事主管的注意义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公司而非王某本人。因此,某公司未依法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审改判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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