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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9月27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1〕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1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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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国家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推动龙华区新型显示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相关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的新型显示产业主要包括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Mini LED(微发光二极管)显示、AMOLED(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8K超高清显示、QLED(电致发光量子点)显示、激光显示、3D(三维)显示、全息显示等领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和产品的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国际信息显示学会(SID)评选的“Best New Display Technology”“Best Technology Demonstration”等奖项,及国际信息显示学会中国区(SID China)评选的最佳创新显示器、创新显示组件、创新显示应用技术,最佳显示产品、显示组件产品、显示应用产品等奖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支持企业聚焦Mini LED、Micro LED、4K/8K、3D显示等方向,突破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对获得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的新型显示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高技术产业化。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对在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中获得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的新型显示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7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支持新型显示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龙头企业搭建新型显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测检验、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公共服务项目支持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资助2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建设专业园区。园区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新型显示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且占园区入驻企业比重不低于70%,上年度新型显示企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新型显示专业园区的,对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同意,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华区的新型显示行业协会,在龙华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单位中在龙华区注册成立的不少于20家,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经备案及现场审查,在龙华区成功举办数字经济领域新型显示专项高端论坛和展会,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获得3家及以上国家、省、市媒体专版报道,对我区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较大提升作用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在获得资金补助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我区,并保持正常运营,对于违反承诺的,责令其退回资助金额。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对象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印发实施后,每年按程序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发放,对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发生的事项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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