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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1〕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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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以及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二)项目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建设、使用或运营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的项目资料,配合现场调研、社会调查、专家研讨会等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落实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要求。

  (三)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职能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六条 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规划衔接、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事项,与国内外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及资源利用等与项目预期目标及项目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促进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选择条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后评价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发展、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区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工程咨询或专业研究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或专业研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项目组,根据后评价项目特点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

  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项目单位资料提交清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须在30日内按照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的要求,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并同时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节能专项审查、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档案资料清单、建设管理制度文件;

  (三)项目验收及运营(行)等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运营(行)工作报告、生产报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统计资料、各阶段评审和审查文件、各项审批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结合项目类型、评价重点等要求,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制定规范、系统的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必要时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照项目后评价任务书评审项目后评价报告初稿,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将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自评报告、调查问卷、评价过程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材料整理后,统一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委托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的取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成果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项目后评价成果。项目后评价成果是指有关项目投资决策、建设与运营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等。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营等各阶段的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等,如有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的情况,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在后评价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对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财政在龙华区投资的项目如委托龙华区进行后评价,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未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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