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7567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9-06-04

名 称: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19〕3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日期:2019年06月0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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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设立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为规范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单位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三条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审批和拨付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逐级审批。欠薪应急专项经费采取以街道为主、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所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但依法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除外。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事件能够解决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二)无主管部门,但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包方有能力垫付欠薪的。

  第二章 经费来源、审批和用途

  第六条 各街道设立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每年可使用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区财政相应设立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每年按2000万元额度安排。预算执行中可视资金使用情况及街道实际垫付需求按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欠薪垫付经费原则上先从各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中垫付。当年度内累计需垫付欠薪金额超出街道应急专项经费总额的,超出部分由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垫付。

  第八条 欠薪垫付经费的审批

  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由街道劳动部门向街道提出申请,报街道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由街道提出申请,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垫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街道每月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当月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欠薪垫付

  第十条 各街道在受理申请时发现该欠薪垫付案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适用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部门,由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情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欠薪应急专项经费:

  (一)因欠薪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二)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包方等)。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街道如实提交欠薪垫付申请以及关于欠薪事实的有效证明材料。多名员工共同申请的,还应提交申请欠薪垫付员工工资明细表和集体申请欠薪垫付员工代表推举书。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

  (一)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第十四条 各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到用人单位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时间、数额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各街道应从收到欠薪垫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垫付的决定,并通知员工、企业和相关单位、人员。

  员工应当在收到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逾期未领取的,垫付决定自动撤销。

  员工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五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欠薪垫付的申请。

  ?第十六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

  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不能确认欠薪数额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数额。

  第四章 垫付欠薪的追偿

  第十七条 员工领取垫付工资时,应填写追偿权转让书,将已领取部分工资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垫付单位。未获垫付的部分,员工有权循法律途径继续追偿。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具备偿还能力时,应清偿员工工资未垫付部分及由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垫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具备偿还能力却不偿还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或各街道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投资者或经营者逃匿的,垫付单位垫付欠薪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已获全部追偿的,使用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由各街道分管劳动工作的领导审批予以结案;使用区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结案。使用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追偿资金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上缴国库,相关单位同时相应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区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汇总各街道欠薪应急专项经费全年使用情况,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存在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欠薪应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区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均不属于工资,不予以垫付:

  (一)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补偿费及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的《龙华新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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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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