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2年09月2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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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相关建筑行业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和建筑市场发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开展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改革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市场主体资信相符,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核查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在我区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

  (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在我区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入龙华区、发生股权变更及重组分立的企业。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于施工企业)是否齐全、有效;

  (二)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资产要求。

  五、考核资料

  (一)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2);

  (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营业执照;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任命书、工作经历(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四)注册人员身份证和网上查询截图;

  (五)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网上查询截图;

  (六)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及其网上查询截图(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七)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和网上查询截图(部分存疑原件需现场核查原件);

  (八)核查当月或者上一个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

  (九)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十)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或场地使用证明;属于借用(法人或股东)的,出具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

  (十一)资质所要求的设备等证明材料;

  (十二)核查人员现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

  被核查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2),根据《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相关材料,资料需整体压缩打包并以公司全称命名且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共邮箱zjjjgk@szlhq.gov.cn,或将电子资料提交至清湖行政服务中心3栋313办公室。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企业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资料应按照综合资料、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工程师、技术工人分类,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场地使用证明、社保材料、财务报表、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提供办公场地从大楼一楼入口至办公室室内的办公场地视频,中间不得剪辑,且需体现大楼名称)统一放入综合资料。上述提交材料必须规范,印鉴完整、清晰、可辨。

  (二)核查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我局对企业经营场所和提交的核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核查,对部分存疑人员资料或现场存疑的公司,我局将对资料原件或办公现场进行核验。

  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受检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时整改。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的规定,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企业需在45天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我局将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https://www.szlhq.gov.cn/)上通报本次核查的具体情况。

  七、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三)对动态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核查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六)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

  3.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4.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企业核查名单

  5.2022年地址变更、股权变更、重组分立企业核查名单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

(联系人:陈工,电话:0755-2104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