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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6月29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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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 号)等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龙华区“数字龙华 都市核心”发展战略,强化对龙华区数字经济建设的政策支持,增强龙华区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专项条件。资助项目所对应的专项条件由配套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具有龙华区户籍或者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向龙华区有关产业部门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相关项目扶持计划的情况;

  (四)申报主体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申报主体未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内容

  第八条 鼓励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坚持筛选认定程序公开、透明原则。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认定为“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认定为“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

  第十条 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经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龙华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的70%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若当年本项目申请资助总额超过600万元的,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对上年度已获得市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为上限予以补足资助,即申请人因本项目所获得的市级与本级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本级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包括执行完毕的行政调解(仅限请求人)或行政裁决、已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的,按照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支出合理维权成本(含律师费、取证费用)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但申报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园区运营方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龙华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健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自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

  第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且在龙华辖区依法从事调解业务的调解组织,配套给予每家上一年度市实际资助总额50%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一)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二)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同一企业或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对专利案件代理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5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奖励20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

第四章  品牌专项资助内容

  第十九条 实施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定第九条“优势企业”不可同时申报。

  第二十条 对通过上年度深圳标准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证企业(单位)资助;对通过上年度“圳品”评定的,在证书有效期内,且评定产品和服务使用“圳品”标识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得评定的企业(单位)资助。同一单位申请“深圳标准认证”不超过3个项目、“圳品”评定不超过4个项目,每个项目仅资助一次。

第五章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助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积极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相关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批准,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每家单位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2.5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技术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5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和深圳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国际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四)深圳市地方标准

  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

  对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对已完成上述各类标准研制项目,同一家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

  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二)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他视为参与制定、修订的单位。深圳市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差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单位积极参加团体标准制定。对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深圳市团体标准项目,按项目配套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社会团体申请本项目资助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五条 上年度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龙华区企业(单位),且该企业(单位)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按项目配套予以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不超过3个项目。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单位)或个人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同一家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活动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审计报告实际支出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通过上年度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上年度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上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简称“标准奖”)的组织配套给予30万元资助,同一个单位年度申请“标准奖”项目不超过1个。

  第二十九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质量示范企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年评定的质量示范企业(单位)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本项目与龙华区质量奖项目不重复申请,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六章  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按照本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申报通知,并在相关平台上发布。申报主体根据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主体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审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根据形式审

  核、专家评审(如有)等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保密内容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拟资助奖励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提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应对异议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送达被异议人。

  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置完毕的,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并报区分管领导最终审定。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按照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前,受资助奖励企业(或单位)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被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取消对该申报主体的资助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主体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不超过”和“不少于”等表述,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规定,同时又适用龙华区现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扶持政策,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助项目有关的申报流程、材料提交等内容。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9个月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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