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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9月27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1〕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1年09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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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把握“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推动全产业链条要素和产业生态体系优化,落实龙华“数字经济先行区”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省、市助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建立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

       支持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国家级工业互联网领域创新中心,引导创新中心打造新型共性技术平台,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优化工业互联网领域创新生态环境,显著提升创新能力。

       第五条  大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

       对区内平台企业,经工信部新认定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鼓励打造专业型、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资源池的区内平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为区内企业实施解决方案的服务收入,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平台应接入龙华区工业互联网监测服务平台,并配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服务企业等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第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标准体系建设。

       对将自主创新技术形成工业互联网技术标准,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及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团体)标准(规范)的区内企业或单位,在标准(规范)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中涉及参与制定的企业或单位超过1家的,单家企业或单位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参与制定的企业或单位数量。

       第七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验收的区内运营单位,其二级节点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并至少在2个或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或行业开展规模化应用的,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提下,按1:1配套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的区内运营单位,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每超过50万条(解析量不低于200万次)给予10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对区内达到评定标准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标杆企业,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创新中心等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定制化云服务。

       对区内规上工业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切实提升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区内企业,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收取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支持专业第三方机构在我区进行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活动。

       第九条  鼓励推广优质工业互联网产品。

       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APP应用解决方案入选国家、省、市的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标准,对每一个方案给予奖励。

       鼓励区内企业围绕工业互联网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对其研发的工业互联网核心软硬件、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工控安全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条款同一项目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

       对国家、省、市、区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标杆、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分别按照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标准给予每个项目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奖励后,再获更高级别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一条  引导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区内工业园区打造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工业互联网领域),建设园区专网,为入驻工业企业提供产业数字化基础设施支撑,推广应用示范场景。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工业互联网领域),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工业互联网领域),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产业集群示范项目。

       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基于垂直领域产业整体升级的目标,深入开展特定集群调研、开发整体解决方案,探索产业协同路径。项目被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上级部门认定为产业集群工业互联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专业机构协会企业推广工业互联网。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各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经备案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等活动,每次活动按不超过总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款的申报主体需是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

       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面向区内制造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等,开展工业互联网政策、技术、管理、运营等培训。对符合市、区认定标准的工业互联网人才,按照市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地不迁离我区,并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要求其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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