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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081506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2-05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规〔2018〕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日期:2018年02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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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龙华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龙华区以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或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其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中公共项目用地主要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第三条 【用地报批方式】龙华区公共项目采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方式。

  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开展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龙华区属于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非中心城区,公共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由区政府按市政府授权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统筹安排公共项目用地。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土地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的,在审定供地方案时,同步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批。

  第四条 【审批机构】龙华区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区建设用地审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龙华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租赁方案,同时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区法制办、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筑工务局、城市更新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龙华交通运输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土地供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对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本暂行办法履行用地审查报批相关职责:

  (一)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是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区公共项目建设用地的受理、初审、报批工作;

  (二)区法制办负责审查公共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合法性情况;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立项或可研批复情况;

  (四)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国有农业用地(包括基本农田、区征菜地)情况;

  (五)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蓝线、水源保护区情况;

  (六)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整备情况和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涉及城市更新项目计划、规划及用地情况;

  (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公共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园地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供相关意见;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并负责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审查公共项目用地所涉临时用地的审批情况,开展公共项目用地所涉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九)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核查拟供应土地周边轨道规划建设情况;

  (十)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在北站商务中心区、鹭湖科技文化片区和九龙山产学研片区内选址的地块提供意见;

  (十一)各街道办负责就辖区内拟供应地块提出意见,并协助做好用地供应管理等工作;

  (十二)其它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承担公共项目用地审查的职责。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六条 【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类】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审批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方面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按程序完成了规划修改并取得批复;不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以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耕地质量、等级明确,能够落实占补平衡。

  2. 符合城市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规划依据明确,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橙线、蓝线、紫线、黄线、轨道保护区、高压走廊等相关规范要求。

  (二)用地方面

  1. 符合供地政策。

  2. 土地权属清晰。涉及已出让用地的,应完成收地补偿工作;涉及土地补偿遗留问题的,应在报审材料中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理顺经济补偿关系。

  3. 节约集约用地,用地规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或相关规范。

  4.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用地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5. 未压覆持采矿许可证的石矿和矿泉水采矿点。

  (三)其他方面

  1. 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立项文件或可研批复),申请用地的项目名称应与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一致(分期建设的,可予以标注)。

  2.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并取得回执或无需开展环评工作的证明文件)。

  3. 涉及林地、园地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4. 涉及橙线、蓝线、轨道保护区等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5. 其他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四)容缺条件

  对于近期亟需建设的民生工程项目,若确实在报批前无法完全满足前述(一)(二)(三)的审批条件,经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容缺上报区政府审批,但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用地批准文件前完善手续,满足上述审批条件。

  第七条 【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类】划定管理范围线委托管理的市投区建、区投区建及其他社会投资的公共项目用地审批条件除下列情形外,其余与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类相同:

  (一)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以实际发生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范围;

  (二)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实际不发生建设行为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第八条 【其他不需要进行报批的用地】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只发生在地下建设,地面仍保留为非建设用地的地下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设管线、地下停车设施等;

  (二)建设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报批程序】公共项目用地供应方案报批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报批同步开展,报批程序分为用地申请、方案初审、方案审批三个阶段。

  (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在具备如下申请条件后,向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

  1. 取得发改部门批准文件(立项文件或可研批复)。

  2.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并取得回执或无需开展环评工作的证明文件)。

  3. 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

  4.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二)方案初审

  1. 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并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报批要求进行审查。

  2. 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拟定区政府审议项目一览表、农转用实施方案一览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等报审方案。

  3. 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初步审议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审方案,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并提前向用地单位核发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

  (三)方案审批

  1. 规划国土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办公会议,审议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上报的公共项目建设用地报审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2. 区政府组织召开区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共项目用地供应方案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会议纪要。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根据会议精神向区政府提请核发用地批复,同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催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函。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等需按规定由区政府审查后依程序上报。

  3. 区政府在市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核发用地批复。

  第十条 【实施供地】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收到区政府用地批复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向用地单位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批后备案与监管】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依据区政府批复文件,形成方案归档材料,将报审方案等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制作保留备查材料,并做好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办法实施】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参照本暂行办法。

  其他由区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所涉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查报批参照本暂行办法。

转载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转载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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