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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发改规〔2020〕3号

主 题 词: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代建单位 预选库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0年07月2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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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一届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0日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招投标行为,择优选取和规范管理代建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代建单位,是指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风险责任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在确定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单位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不得直接委托给与其有控股关系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针对的项目不包括符合《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代建单位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是指通过预选公开招标方式,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从中优选出一批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组成的预选库。区相关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使用。

  第四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专业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水务工程、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五大类别。同个代建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预选库。

  因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预选库进行扩充和调整。

  第五条  预选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

  (二)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预选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预选库的招标工作,并对各自的预选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中:区水务局作为水务工程预选库的招标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景观园林绿化工程预选库的招标单位;区建筑工务署、区前期中心联合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工程预选库的招标单位。

  第二章 预选库入库

  第七条  预选库的建立采用预选公开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自愿投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的入选原则。每个工程专业类别预选库的代建单位不应少于5家。

  第八条  申请投标入库的代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详细要求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其中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具有以下人员配备与执业资格: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拥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丰富的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

  2.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代建单位在投标入库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库:

  (一)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

  (三)因违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被建设或者交通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六)近三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七)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八)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于投标入库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代建单位,不予列入预选库;已经列入的清除出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投标。

  第十一条  申请投标入选预选库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近3个月(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社保缴纳证明。

  (三)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说明。

  (四)近3年的业绩证明资料。

  (五)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七)申报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奖证书、贯标情况、技术装备清单、企业社会责任等)。

  (九)诚信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的情况。

  第十二条  预选库入围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有关意见,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主要从经济实力、技术实力、资信水平、服务便利度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经济实力:注册资金、纳税额、资产负债率、净现金流量、净利润等。其中,注册资金高或财务状况好的从优。

  (二)技术实力: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企业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拟参与代建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执业资格、近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业绩、拟采用的技术装备、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其中,具备下列情况的单位从优选择:在申请受理近3年内以代建/代建总承包/土地一级开发/EPC/BOT/PPP等形式参与过政府投资项目;同类工程业绩个数多、合同金额大;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履约评价高;资质齐全且资质等级高;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职业资格人数多;拥有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建筑管理技术;通过ISO认证。

  (三)资信水平:近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的信用记录、受相关处罚和处分情况、违规和违约情况、已完成项目获奖情况、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其中:工程获奖级别高、项目多的从优,获有关部门表彰级别高、次数多的从优。

  (四)服务便利度:有利于促进辖区内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的其他条件。

  具体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四条  预选库入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招标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投标条件、入选方法、录取名额等有关信息,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报名。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交投标文件,被住房建设部门红色警示的,在警示期内禁止参与预选库投标。

  (三)资格后审。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采用票决法选取部分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投标人数量应当为15至20名)。

  (四)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招标单位从市交易中心的项目管理(含代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中的直接票决定标法。招标人由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工务署、前期中心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不低于14人中确定7人作为定标委员;招标人由区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派出1名人员组建监督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应在交易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六)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中标人公示信息。

  (七)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编制的代建方案中需明确使用预选库的类别、选取方式(直接委托、随机抽签、竞争性谈判)及相关依据,经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同意后,可从预选库中选取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预选库使用的选取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委托、随机抽签和竞争性谈判等三种方式。具体选取方式由委托单位自行确定。

  (一)直接委托。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直接在预选库内择优确定1家代建单位。

  (二)随机抽签。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通知并召集预选库的代建单位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1家代建单位。

  (三)竞争性谈判。由委托单位向预选库内2家或以上代建单位直接发出邀请,就代建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1家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选定代建单位后,在30天内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具体实施流程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预选库内代建单位的代建资格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预选库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预选库招标单位应建立预选库的日常监督机制,在政府网站实时公布代建单位的资格状态,并及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报送预选单位的履约评价情况。

  第二十条  每个年度和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履约自查报告。委托单位对代建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该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履约和综合能力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履约评价报告,审查并公示代建单位履约评价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况,实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单位将相关情况报预选库招标单位,经查证属实的,由预选库招标单位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格6个月,并将相关结果报区住房建设部门:

  (一)委托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内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委托单位邀请代建的次数达到2次。

  (三)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不实施或拒绝实施受委托工程的。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单位将相关情况报预选库招标单位,经查证属实的,由预选库招标单位将其清除出预选库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结果报区住房建设部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二)无合理理由拒绝或不参与委托单位邀请代建3次及以上的。

  (三)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指定专业承包人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五)将代建项目名义上或实质上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预选代建库的,应向预选库招标单位报备。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造成代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预选库招标单位和委托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如发现未主动申报的,预选库招标单位可暂停其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预选库的资格条件重新审定代建资格,作出暂停其代建资格或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处理,并将有关结果报送区住房建设部门:

  (一)企业变更(合并、重组、分立、撤销、法人代表、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的。

  (二)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或个人资格发生变动的。

  (三)代建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涉及诉讼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代建项目工程履约评价等进行投诉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履约报告发布或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建设部门书面提出实名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区住房建设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选库内代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对代建单位依法追责:

  (一)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代建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单位、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近3年”“近3个月”“近三年度”,截止日期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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