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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残疾人多元融合就业与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日期:2023年12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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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残疾人多元融合就业与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残疾人多元融合就业与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深圳市龙华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其中,第六、七、八条不限定龙华区户籍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等多元就业形式,或通过持续性的支持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实现残疾人持续、稳定和融合就业。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就业过程中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本年度招录(聘)残疾人计划和上一年度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机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国有企业应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七条  各街道原则上每年应开设不少于1个残疾人定向公益岗位。

  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开设残疾人定向公益岗位。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设残疾人定向公益岗位。

  上述岗位招聘,可适当放宽条件至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岗位。对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违纪违法行为,并已运营1年以上。

  (二)在本区有独立的、固定的服务场所(租用场地的,须签有2年以上租赁协议),原则上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米。

  (三)至少安排5名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辅助性就业协议,且签订就业协议的残疾人在岗就业6个月以上,平均每周在岗时间不低于20小时。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至少1名专业服务人员持相关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如就业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等。专业服务人员每年接受相关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安装公共标识,配置能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

  (六)生活照料、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齐全。

  (七)有稳定的劳动生产或服务项目,并与相关企业、支持单位签订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销售(服务)合同。

  (八)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九)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工作日志。

  一次性开办补贴按安排就业人数范围发放,安排5人以上2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补贴5万元;安排21人以上3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补贴10万元;安排31人以上4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补贴15万元;安排41人以上5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补贴20万元;安排51人以上就业的,给予补贴25万元。

  运营经费补贴按安排就业人数每人每年2个月深圳最低工资的标准发放,残疾人在该机构就业不满1年,按实际在岗月数对应的比例计发。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经费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办满1年后可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一次性开办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申请,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并公示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款项。

  由政府主办或全额资助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该项补贴。

  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就业能力评估,对能够融入正常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应转介到社会用人单位进行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利用政府公共物业、社会公益资源或租赁物业等方式,建设国家、省、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可持续运营与发展。

  政府主办的综合性就业创业基地、产业园应预留不少于总面积5%的残疾人创业空间,并适当放宽企业产值、企业法人或团队负责人资质要求等条件。

  鼓励各就业创业基地为有意愿创业和正在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场地入驻、政策咨询、能力培训、技术指导、项目推介等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就业创业基地。对被评为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的,给予基地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基地奖励30万元,省级基地奖励20万元,市级基地奖励10万元。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别基地称号的,奖励可叠加。

  第十条  实施残疾人“自强工匠”培育计划,鼓励和支持有意愿的“自强工匠”进行创新创业。

  按规定定期举办“自强工匠”评选活动,每届评选不超过10名“自强工匠”,对获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十一条  建立龙华区残疾人创业优秀项目库,支持优秀项目参加各类创业大赛。

  对在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残联组织举办的创业大赛中荣获奖项的残疾人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等奖奖励7万元、二等奖奖励6万元、三等奖及以下奖励5万元;省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及以下奖励3万元;市级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及以下奖励1万元。

  同一创业项目获得不同级别或不同类别奖项的,奖励可叠加。

  第十二条  各类展销会、迎春花市摊位、街道摊贩经营场所,应当为残疾人及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设置公益性摊位。

  搭建龙华区残疾人创业产品展示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展示、推广残疾人创业产品。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产品纳入龙华区爱心帮扶超市、龙华对口帮扶线上商城等政府消费帮扶平台或消费券使用范围。

第四章 就业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在岗残疾人,按照市有关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每名残疾人员工享受岗位补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支持各街道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组织运营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积极链接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慈善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专业职业康复和就业支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创新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运营模式、服务对象范围和服务内容,探索试点公办民营、独立法人制等运营模式。

  依托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建立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工作室,为残疾人提供职业能力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就业指导。

  强化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职业转衔功能,做好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尤其是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从学校到就业的衔接。

  第十五条  通过分批培训、考核的方式,培育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队伍,为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 

  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派就业辅导员进入庇护工场、用人单位等场域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协助残疾人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在面向龙华区户籍在册轮候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在册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属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获得者、广东省道德模范或者深圳市文明市民以及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区住房和建设局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残疾人优先配租。

  区住房和建设局可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0%。

  第十七条  按规定组织开展评优活动,评选本区残疾人就业支持服务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组建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讲团,面向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宣讲及解读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落实责任。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保障,各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依托“数字龙华”平台,推进各部门涉及残疾人数据的标准对接、数据传送与数据比对,逐步实现残疾人大数据跨系统、跨部门联通共享,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具体细则和服务流程,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残联)另行制定。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就业困难残疾人指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有手语翻译需求的听力残疾人以及经有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就业未能就业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