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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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

  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消化,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0号),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华区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为推进相关工作,成立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执行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对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落实主体管辖责任。

  领导小组由区分管查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人民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龙华消防大队、龙华供电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汇报;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筹开展违法建筑台账梳理工作,牵头落实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没收违法建筑确保控停,做好没收后“二次违建”行为的巡查防控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工作。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收后的产业类违法建筑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等指导性意见。

  (四)区财政局:负责接收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区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置方案或意见进行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指导、委托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区财政局可指定政府物业管理有关部门作为接收单位。

  (五)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街道落实违法建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消防审批工作;统筹住房保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引,研究将违法建筑用于拓宽产业配套用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

  (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推进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征收整备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征收、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方式解决土地遗留问题。

  (七)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对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裁定执行工作,填报、签署相关文书,依照规定办理相关违法建筑移交手续。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出让方式解决土地遗留问题;配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完善没收后违法建筑的规划手续办理、处置工作。

  (九)龙华消防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动态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

  (十)龙华供电局: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等工作;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电手续工作。

  (十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等工作;对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水手续工作。

  (十二)街道办事处:统计没收违法建筑的类型、当事人主体身份、违法建筑现状等信息,建立违法建筑台账;配合落实、推进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在区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助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做好整治工作,与区财政局做好工作交接;参与推进未征转地遗留问题处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未按批准条件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和社区土地入市等工作。

  (十三)区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没收执行程序

  第六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明确当事人腾空或移交违法建筑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制作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资料。《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区财政局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区财政局签署前述文书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本款规定的文书、照片和视频等资料,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做好接收工作。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可采取张贴封条、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人民法院填写《执行标的物移交书》。

  强制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指导执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实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笔录中进行注明。对于室内未搬迁的物品,可由现场工作人员代为搬迁,并交予当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人民法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强制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强制没收建筑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执行时间、过程及结果。

  (四)搬迁物品的统计。

  (五)强制执行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六)执行笔录制作时间。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完成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人民法院和区财政局三方共同签署《执行标的物移交书》并分别保管,《执行标的物移交书》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载明当事人名称、建筑物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内容)、准予执行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和执行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由区财政局对已没收违法建筑进行接收。

  第十三条  没收执行完毕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接收后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统一登记入库,需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没收财物移交书》(或《执行标的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街道办应对建筑物等进行封闭合围、巡查看护、张贴标识,在违法建筑按规定程序确定新的使用人(单位)之前,协助区财政局对违法建筑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区财政局会同各街道办,通知街道城建部门、街道安监部门等相关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应在相应的期限对没收违法建筑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区财政局及其指定的管理没收违法建筑的机构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是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排查单位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通报区财政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处置。在最终处置意见作出前,该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筑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

  没收的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整改所需费用根据深圳市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在处置前,应当符合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地质安全等要求。没收违法建筑需提请区领导小组处置的,接收部门或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现状、土地权属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情况,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区分为占用国有土地和占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处置情形。处置过程中,应当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格进行评估。处置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土地:

  (一)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及土地违法行为一并查处,责令退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二)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违反规划许可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没收违法建筑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征收。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二)出让。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当事人应向区财政局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三)统筹。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受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受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第二十条  收回土地或完善征转手续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根据建筑现状实际情况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区领导小组可根据没收违法建筑现状、土地权属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研究确定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制定出让方案,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依法公开出让;

  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由违建当事人申请购回,由区财政局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协议,购回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其中,公共配套或公益事业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用于公共事务管理或公益事业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区领导小组可根据龙华区发展需求,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制定具体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统筹,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采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对抗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部署,依法严惩。

  第二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对怠于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推进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由区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