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公报 > 2018年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报第2期
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8604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名 称: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规〔2018〕4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土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列入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由龙华区政府建设管理的项目,但深圳市审计局自行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所属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建设内容、总概算等有关材料抄送审计部门。项目年度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审计部门。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相关专业机构所承办审计项目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但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全面审计;
(二)对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特点,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或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第八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标底)的真实性、合法性、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情况均采取报告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上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龙华区基建资金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情况及审核报告清单。
审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及时编制或调整审计计划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结论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限为十日。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否则视为认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审计部门可安排核对数据。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审计部门可出具正式审计结论。
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需予以处理、处罚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出具审计决定。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
审计监督中发现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收回。
审计监督中发现建设工程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责令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审计结果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属于审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审计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妥善保管审计资料,严格遵守审计保密制度。若审计人员违反审计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龙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对自行立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原《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