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19年02月1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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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非国有产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龙华区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 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专项资金用于龙华区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非国有博物馆门票扶持、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非遗”项目扶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及“非遗”传承保护活动经费扶持。扶持资金来源于龙华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第四条 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主管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和“非遗”传承保护活动,在出版、宣传、展览等相关活动时需标明“获得深圳市龙华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资助”或以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名义参加。

第二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

  第七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文物本体进行原址原貌保护而采取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可获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但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        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标准:

  (一)根据不同保护级别给予保护修缮工程经费总额不同比例的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依次分别给予修缮工程经费总额的60%、50%、40%、30%、20%的资助。对同一文物修缮工程5年内只扶持一次,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文件;

  (二)申请修缮工程经费,提供修缮工程方案及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审核资料及费用票据;申请日常维护经费,提供日常维护工作费用票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

  第十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已完成修缮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其作为公益性文化场馆利用,如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向常态性公众正常开放,可获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除外。

  第十一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标准:

  (一)文物活化利用面积达50-1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10万元;文物活化利用面积达100-4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扶持金额20万元;

  (二)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文件;

  (二)活化利用方案及活化利用面积测绘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

  第十三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开办扶持:

  (一)能够挖掘龙华区历史文化,体现地域特色,具有重要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发展空白的,已建成并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的非国有专题性博物馆,或能够促进旅游、商业等服务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和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非国有主题博物馆。

  (二)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馆藏品在500件以上。

  (三)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民服务,积极参与和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全年开馆时间不少于8个月,并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5次以上的学习教育、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开办扶持标准:

  (一)馆藏藏品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馆舍面积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扶持30-50万元;

  (二)馆藏藏品1000件以上2000件以下,馆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扶持60-80万元;

  (三)馆藏藏品2000件以上,馆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0-150万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且馆藏藏品中有10件以上经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一级以上文物的,除享受第十四条之扶持规定外还可获得一次性30万元的扶持,相关鉴定材料由馆方提供,同一博物馆5年内只能享受本项扶持一次,自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后有新增一级文物10件以上可再次申请该项扶持。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华区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申报表;

  (二)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及区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材料;

  (四)资金来源材料或验资报告;

  (五)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六)符合扶持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非国有博物馆门票扶持

  第十七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达10000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扶持。免费参观总人次包括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及个人参观总人次。

  第十八条 门票扶持标准:

  (一)门票扶持标准不超过博物馆提交的全年度场馆使用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有效票据总额;

  (二)每家博物馆门票扶持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华区非国有博物馆门票扶持申报表;

  (二)区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博物馆的批复;

  (三)免费参观总人次相关材料:团体参观相关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相关材料须包含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

  (四)场馆全年租赁、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票据(自有物业出具场馆使用费用材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非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扶持

  第二十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利用市外博物馆藏品在本馆或赴市外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给予临时展览扶持。展览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藏品不少于60件;

  (二)展览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每个临时展览展期不得少于1个月;

  (四)主题和内容应当与本馆的收藏、展陈和研究内容相关。

  第二十一条 临时展览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扶持。在国内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在国外开展临时展览的,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每家非国有博物馆获得临时展览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举办临时展览的工作方案;

  (二)举办临时展览的展览大纲;

  (三)临时展览经费预算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材料:

  (一)展品目录及展品合法来源材料,展品为租借的,需提供租借合同;

  (二)举办临时展览的成果资料(含邀请函、展览合同、影像资料);

  (三)展品中有珍贵文物的,出具相应的资质材料;

  (四)临时展览实际费用支出单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二十四条 在龙华区开展的“非遗”督查被评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区内“非遗”项目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请“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

  第二十五条 “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标准:

  (一)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6万元,省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4万元,市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3万元,区级代表性项目每年扶持保护单位1万元。

  (二)每个项目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扶持1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龙华区非遗项目督查表;

  (二)各保护单位对该项目履行职责的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绩及相关问题;

  (三)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相关传承活动情况;

  (四)下一年度“非遗”项目保护工作计划;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二十七条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与其项目有关的“非遗”传承、培训、宣传与推广活动,可获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

  第二十八条 “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金额标准:

  按不超过传承保护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70%予以扶持,单次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保护单位获得“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非遗”传承活动方案;

  (二)“非遗”传承活动经费预算;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验收材料如下:

  (一)“非遗”传承活动成果资料;

  (二)“非遗”传承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票据;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章 申报与验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区文化行政部门发布申请通知,申报单位按扶持项目类型,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评估、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扶助金额,并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确定的扶持对象及扶持金额在龙华区政府网站或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区文化行政部门下达扶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按不同扶持类别,扶持项目的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扶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开办扶持、非国有博物馆门票扶持及“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扶持等五类扶持类别无须验收评审,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扶持计划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临时展览扶持和“非遗”传承保护活动扶持需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再行拨付资金,验收程序如下:

  1. 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2. 根据专家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预算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通过的,不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与申报资金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运作,自觉接受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和业务报表。获得扶持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自觉接受深圳市及龙华区每年的“非遗”督查,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情况,区文化行政部门有权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监管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从获得扶持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关闭或迁移至龙华区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十一条 对引进的重点非国有博物馆项目或非国有博物馆或“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举办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益性活动,经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另行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实施。

  附件:深圳市龙华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扶持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