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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日期:2026年02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龙华区创新型企业(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事项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分为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和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均适用于本办法。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招引各类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及中小型科技企业;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招引各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为以上企业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

  第五条  结合片区功能规划、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监管协议书规定及使用需求等因素,区科技创新局研究提出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定位;区发展改革局研究提出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定位。

  第六条  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产业主管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产业主管部门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用房定位确定。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合规性审查、履行入驻审查程序;负责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公示资质审查、退换扩减续租、联合入驻审查、评估考核及随机抽查等结果;负责与入驻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展评估、考核等;针对区内新供应土地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负责与土地竞得者、受让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在服务平台录入和动态更新已投入使用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备案租赁合同,公示租赁结果;负责租赁合同签订、日常巡检、随机抽查、调整退出、公共服务空间管理等运营工作;负责督促入驻单位及时缴纳租金,履行租金追缴职责。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区政府产权的,运营管理单位为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二)区政府统租的,运营管理单位为发起统租的部门;

  (三)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筹建、购买、统租的,运营管理单位为区属国有企业。

  区政府产权或区政府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如有需要,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第三方机构协助运营。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统筹;在本办法指导下具体制定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细则。

  (二)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统筹;在本办法指导下具体制定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实施细则;负责科创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执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区投资促进中心统筹产业类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执行、综合协调等工作;牵头服务平台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智慧运营管理平台工作事宜;负责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信息汇总;统筹创新型产业用房整体考核工作等。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服务平台录入和动态更新待建、在建、已建成待投入使用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针对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负责与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

  (五)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经费保障;负责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筹建、购买、统租、运营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工作。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代表区政府对区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使所有权;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接收、出售、统租等事宜。

  (六)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依法依规取得住建部门施工许可证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创新型产业用房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八)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依职责负责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前期工作;督促实施主体在资格确认时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承诺书。

  (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依职责负责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前期工作;督促土地竞买人(竞标人)、受让人、申请人在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按规定提交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承诺书。

  (十)各街道及其他单位依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租赁规定

  第九条  区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出租,确有出售必要,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企业筹建、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出售要求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入驻申请单位可租赁建筑面积应结合其综合表现、发展前景、产业链地位、产业布局及用房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租金参考价格参照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如该片区未及时发布租金参考价格,由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入驻单位租金价格原则上为租金参考价格的30%-70%,租期内合同租金可按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入驻单位首次承租(含扩租、换租情况)创新型产业用房享有一定免租期,具体免租期应结合入驻单位租赁建筑面积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4个月。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由入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入驻单位租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运营管理单位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和3个月时,告知入驻单位和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产生的收益权属按产权归属确定。区政府产权或区政府统租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业筹建的,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申请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本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持股平台、省外企业广东省内唯一分支机构除外);申请单位未在本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于入驻后在本区实际经营;

  (二)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公告应在服务平台发布并由各部门按程序进行前期接洽、入驻审批、公示签约等。

  第十八条  入驻单位如需续租,可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续租审批。每家入驻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入驻单位需调整租赁现状的,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调租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和随机抽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租赁合同履约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和随机抽查,以上检查结果均需通过服务平台公示。确因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导致入驻单位未能履约的,经区政府审定,可适当调整履约责任或处理措施。

  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入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区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入驻单位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入驻单位不得有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为。未经区政府审定,入驻单位不得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的业务。本条相关权责应在租赁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入驻单位应遵守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向产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及考核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入驻单位退出创新型产业用房主要包括租期届满退出、提前退租、违反监督检查规定强制清退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以发展的眼光评判入驻单位履约尽职尽责程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产业监管和租金追缴等方面依法依规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培育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廉洁合规的创新制度环境。产业主管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入驻单位同一时间段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金优惠政策和本区其他产业用房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3〕5号)及其配套政策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含当日)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用房定位、入驻标准等方面继续适用原政策直至原租赁合同终止,在监督检查方面经双方协商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含当日)已进行线上申请但未完成全流程入驻审批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用房定位、入驻标准等方面经双方协商可继续适用原政策,在监督检查方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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