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性文件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教规〔2023〕1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各民办幼儿园: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2023年12月12日

  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龙华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和《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细则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区教育局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标准不高于区教育局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大专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第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8月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幼儿园对照《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自查整改,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在《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幼儿园董事会意见”栏签署“自愿申报”的意见后,向区教育局提交《申报表》及根据自查情况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含整改情况汇报,如无需整改可不提供)。

  (二)初评。区教育局根据布局需求及申报的幼儿园办园情况,按《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要求组织工作组对申报园进行初步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名单。

  (三)实地复评。区教育局组织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公办园园长、公办园财务人员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的幼儿园,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考评资料目录》(附件2)进行实地复评。

  (四)整改。经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复评中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整改。

  (五)审核。区教育局对经过区专家组复评后已整改的幼儿园进行审核。

  (六)公示。区教育局在每年10月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区教育局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教育局进行复查;区教育局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本区(或本市)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承诺。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深圳市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附件3),分别由区教育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存。

  第五条 区教育局结合龙华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的儿童家长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幼儿园运行成本,制定龙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1600元/生/月,后续由区教育局结合市场经济、办园成本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区教育局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条 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自本细则实施起2年内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完全满足本细则第三条所有规定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每生每年6000元的奖补标准;对幼儿园教师个人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且其他指标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原承诺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每生每年4800元的奖补标准;对达不到上述认定指标,但满足原承诺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要求并通过区教育局认定的,保持每班每年5万元的原补助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对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每生每年6000元的奖补标准。

  对通过认定及考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9月起给予相对应的奖补标准。

  第八条 补助经费将以各幼儿园每年9月及次年3月在龙华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内如实填报的幼儿数据为计算依据,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计算,实际招生规模大于核定规模的,按核定规模计算。

  每班在园儿童上限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印发的《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深教规〔2022〕5号)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不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第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核定规模、生均补助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局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局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的比例不低于15%。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区教育局提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市、区教育局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5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区教育局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和资产财务监管制度,按学年度开展绩效考评,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条 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区教育局定期考评,承担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区教育局每学年末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由区教育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后续区教育局将结合政策及资金效益,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结果与补助标准相关挂钩机制,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梯级式浮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或停办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结余上缴、财政奖补资金购置设施设备清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区教育部门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2年过渡期满仍达不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且原承诺期到期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