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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人规〔202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7月1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支撑龙华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进龙华区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加强引进和培育优秀青年人才,推动辖区优质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做优,促进“人城产”融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人才扶持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旨在为高成长性青年人才提供多样化保障,夯实人才发展后备力量。

  第三条  优秀青年人才、博士以及博士后人才相关扶持工作在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青年人才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到龙华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入户补贴3万元、5万元,博士研究生按深圳市有关政策落实。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35周岁及以下,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二)毕业于世界大学前150强知名院校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申请时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ARWU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U.S.News全球最佳大学排名为准,以下所提高校排名榜单相同;本市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和市外高校在本市设立的研究生院和分校区,可以与本部同等对待,以下所提皆适用),或者是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时属于应届毕业生(自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落款日期起算,毕业2年以内视为应届毕业生);

  (四)申请前已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含同等学力),其中本科学历须为脱产全日制。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办理深圳人才引进并入户龙华区;

  (六)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3个月及以上。

  第五条  鼓励龙华区内优秀青年人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对选择在职攻读世界大学前150强知名院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并且专业属于STEM领域(符合四大榜单任一榜单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的科研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在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在用人单位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企业,且从事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社保缴纳与纳税要连续不间断,且均在龙华区;

  (三)申请前已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

  (五)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12个月及以上。

  第六条  对毕业于世界大学前150强知名院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15万元英才津贴,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下,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

  (三)申请前已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含同等学力),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12个月及以上。

  第七条  鼓励龙华区内优秀青年人才积极提升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对本办法实施之后获得规定的专业资格认证证书(详见附件1)的人才,给予1万元证书奖励。该奖励每人每年仅可申请一次,同一证书不可重复申请。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下,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

  (三)毕业于世界大学前150强知名院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并取得相应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含同等学力),其中本科学历须为脱产全日制;

  (四)申请前已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6个月及以上。

  第八条  为加强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实施“龙华区优秀青年人才培育百人计划”(简称“优青百人计划”)。采取综合计分制,遴选出一批龙华区优秀拔尖青年。在专业管理、技术研发、生产技术技能、创新创业等领域具有突出发展潜力或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坚潜力青年,凡达到申请资格门槛,即可提出申请,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并报区委人才办审批后,纳入“优青百人计划”,作为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储备,实施为期三年的专项培养,并给予每人10万元成长津贴,按照4:3:3比例连续3年依申请并经每年综合考核通过后发放。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40周岁及以下,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二)根据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按照积分排名先后择优纳入“优青百人计划”,计分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

  (四)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6个月及以上。

  第九条  对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龙华区企业(机构),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等有关程序后,可享受优秀青年人才相关扶持。

  第十条  鼓励龙华区用人单位与市内高校或者国内“双一流”高校,围绕龙华区产业发展需要,申报校企联合培养项目,开展不少于1年的校企联合培养,培养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优秀人才。对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通过的联合培养项目,其定向培养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实际到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其中,到岗1-4人,按每人1万元发放一次性奖励;到岗5-9人,按每人2万元发放一次性奖励;到岗10人及以上,按每人3万元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用人单位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向就业人员须为35周岁及以下(以申请时年龄为准),通过校企联合培养项目考核,获得龙华区用人单位及高校联合颁发的结业证书;

  (二)定向就业人员须取得合作高校颁发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不含同等学力);

  (三)定向就业人员须与申报企业(机构)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和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3个月及以上;

  (四)校企联合培养项目须由龙华区用人单位与高校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形式、选拔流程、预计培养人数、培养专业、培养周期、培养方案、培养考核机制、定向就业协议等,并于申请校企联合培养奖励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完成审核与备案。如定向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于该奖励公示前已不在申报企业(机构)正常连续缴纳,则该人员不计入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到岗人数。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相关扶持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经批准在龙华区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或新引进到龙华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人才。

  (一)本章所称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设立在龙华区并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才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

  (二)本章所称博士后人才,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进入经批准设立的龙华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签订2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或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或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且所在企事业单位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6个月及以上。海外博士后人才由所在单位审核海外经历材料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本章所称博士人才,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次在深圳市龙华区就业(以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为准),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与龙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所在企事业单位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均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且正常开展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一次性设站资助。

  (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给予50万元设站资助。

  (二)对新设立的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30万元设站资助。

  (三)对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按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与原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的设站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支持龙华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加大招生力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才进站并在进站后半年以内开题考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平台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在站人员中途退站的,终止发放对应资助。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博士后人才期满出站后6个月内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且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补贴,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申请时须提供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科研工作考核报告。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才须办理完成出站并在出站后12个月内提交首次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博士后出站后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其开展的应用项目研究,自立项起3年以内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博士、博士后人才积极承担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近3年完成深圳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自立项起中途不得变更,且项目通过验收并结项),给予一定科研项目奖励。

  (一)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二)完成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三)完成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的龙华区人才住房,居住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才可享受由龙华区提供的健康保险,每年可享受一次市三级保健体检待遇,保障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章优秀青年人才资助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开放受理;第三章博士、博士后相关扶持实行常年开放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与服务事项中,免租人才住房(第十七条)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健康保险(第十八条)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其他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局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由个人提出申请,第十条由企业(机构)提出申请;本办法第三章规定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博士后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机构)或单位为申请人的,可免除初核程序。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属于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第十五条)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审核。

  (三)审批。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扶持的人才、企业及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按规定和程序取消发放资格。

  (五)资金拨付与服务落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各类扶持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和龙华区年度财政资金规模动态调整数字经济领域专业资格认证证书目录和“优青百人计划”综合计分制计分标准及遴选支持名额。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或补贴的人才或企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补贴和资助申请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或补贴的人才或企业(机构),有以下任一情形,终止其奖励资助及相关待遇服务: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四)公示前辞职离开龙华区的。

  (五)公示前社会保险已不在龙华区企业(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奖励资助及相关待遇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材料,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龙华区优秀青年人才、博士以及博士后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含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申请条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不能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人才奖励,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政策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或补贴的人才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或工作协议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及纳税缴纳单位须保持一致。当合同起止时间与社保证明冲突的,以社保证明为准。工作协议仅适用于在站博士后人才。

  第三十条  已申领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生活补贴、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深龙华人〔2020〕5号)学费和就业补贴以及深圳市、区两级同类型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入户补贴。

  第三十一条  已申领深圳市内各区级在职人才攻读博士学位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五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补贴。本办法第五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补贴与本办法第八条优秀青年拔尖人才成长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已享受《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4〕10号)第三章支持人才成长的或原《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府办规〔2020〕19号)第三章支持创新创业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二章优秀青年人才资助。

  第三十三条  已申领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人才津贴、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深龙华人〔2020〕5号)人才津贴以及原《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深龙华人〔2020〕4号)在站博士后配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英才津贴。

  第三十四条  2023年12月24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其出站时间以《博士后证书》的博士后出站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在设站1年内,达到原政策设站资助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龙华区青年拔尖人才,经过三年专项培养,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条件后,通过综合评审,可予以破格认定为龙华区C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及公务员、申请前已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龙华区技能人才(龙华工匠)A、B或C类以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的,不享受本办法扶持;事业单位及职员不享受本办法第二章优秀青年人才资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享受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人才津贴、安家补贴的人员,满足原政策相关要求的,可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出站直接留(来)区的博士后,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调整时,本办法相应作出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发放给个人的奖励补贴均为税前金额,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截至本办法实施当年5月1日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应届毕业生条件的,在实施当年集中开放申请窗口期间视为应届毕业生。原《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3号)、《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龙华人〔2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数字经济领域专业资格认证证书目录

  附件2:“优青百人计划”综合计分制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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