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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4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规〔202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日期:2026年07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2日

深圳市龙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法治与自治、严堵与巧疏、有序与活力相结合原则,以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着眼点,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因地制宜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和规范场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摊贩经营场所是指由街道办事处按照疏堵结合、合理布局、有序监管的原则,统一划定和管理的集中区域。

  第四条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市容管理、绿化环卫监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管理摊贩经营场所,指导社区工作站具体实施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摊贩经营场所的治安秩序监管工作。

  区交警部门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周边道路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区消防部门负责摊贩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摊贩经营场所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知识产权监管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商务、文体旅游、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开展有关监管、指导工作。

  第五条  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和管理应当体现公益性,可根据场所用地权属,引导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或用地权属单位等作为运维主体开展日常运维工作。日常运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摊贩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划分为严禁区、管控区和疏导区,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严禁区全时段禁止流动摊贩经营。管控区结合居民需求和管理实际,允许在特定时段和区域规范化经营。疏导区为专门规划的经营区域,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摊贩在规定时段及划线范围内规范经营。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摊贩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对经营场所的分类、范围、经营时段等进行动态调整,或决定撤销。

  第八条  摊贩经营场所选址不得位于下列区域:

  (一)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干线型主干道及两侧、城市主干路及两侧;

  (二)高压线、管道燃气、高铁、轨道交通、危险边坡等安全距离范围内;

  (三)地铁出入口50米、学校和医院200米范围内;

  (四)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周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区域。

  第九条  设置摊贩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交通设施;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三)搭建永久性、不可拆卸移动的建(构)筑物和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擅自占用绿地、公共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擅自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占用或堵塞盲道;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由社区工作站提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意向,经过现场调研、征求意见、综合评估,并经社区居民议事会充分协商后形成初步划定方案。初步划定方案应明确划定范围、场地面积、摊位数量、经营业态、经营时间、管理制度、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应在社区显要位置将初步划定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应组织核查,及时作出解释说明或调整初步划定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完毕的,社区工作站将初步划定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定。街道办事处审定通过后,将方案同步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并在街道公告栏、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登记告知

  第十二条  摊贩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摊主及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摊贩经营者在从事摊贩经营活动前,应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并填写《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明确摊贩经营类型等信息。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摊贩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当登记数量超出经营场所容量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确定。

  街道办事处应在街道公告栏、政府网站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摊贩经营者应向街道办事处出具承诺书,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履行好场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责任。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内容,对划定摊位区域进行布置,并在区域内设置相应便民告示。告示内容包括日常管理主体、区域范围、经营业态、营业时间、有效期限、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负责摊贩经营场所日常管理,在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摊贩经营场地可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工作。

  日常管理主体承担划定场所内市容环境、铺装维护、消防安全、环保生态、食品卫生、环卫保洁、经营秩序等主体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摊贩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合法经营、安全有序、文明和谐;

  (二)摊位应由本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三)在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或食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有序,销售的产品或食品安全、卫生、无毒、无害;

  (四)在规定摊位、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提倡使用清洁环保安全能源,产生油烟的须降低或者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工具,严禁高音宣传,不得产生异味、光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影响周围环境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划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摊贩经营者因个人原因确需终止经营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区工作站提交退出申请,经社区工作站确认后进行注销。

  第十九条  摊贩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未在网格线内经营、未及时清理卫生、超时段经营、未配备消防器材、非登记人员参与经营;

  (二)健康证明过期未更新、食品抽检不合格、超量摆放影响行人通行;

  (三)占用消防通道、在非火灾情况下擅自打开消火栓设施取水、噪音扰民;

  (四)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

  (五)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划定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日常管理主体督促摊贩经营者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优势,倡导摊贩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成立摊贩自治组织,制定自治公约,加强交流协商,逐步实现摊贩经营场所自治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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