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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4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6〕3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3日
深圳市龙华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强化和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管道、工业环保设备设施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户外小型广告及门楣招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住宅区、公共场所绿化枝叶修剪;
(七)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在居民住宅、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不涉及公共区域)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零星作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和附属设施用途,禁止擅自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如擅自增加层数、扩建地下室、在屋顶违章搭建等。
第四条本区依托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纳管平台(以下简称“纳管平台”),按照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息化管理,采集零星作业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现场影像和管理资料,推进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在零星作业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登记安全生产信息,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二)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者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管理服务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股份公司以及工业园区、写字楼管理单位等)的日常巡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管理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巡查。
第六条 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作业活动,确保作业安全,并配合落实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按要求将关键时点、风险节点的作业现场或者安全防护措施等影像资料上传至纳管平台,实现作业全过程信息化闭环监管;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应进行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七)涉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作业单位应根据查明的地下管线情况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九)作业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噪声和扬尘控制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要求,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清运消纳,并在纳管平台登记建筑废弃物拟去往的合法消纳场所名称,在完工注销时录入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信息;
(十二)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管理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或管理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巡查,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统筹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协调指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各自行业领域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协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企业涉及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协调指导建筑幕墙维护修缮工程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协调指导为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观整洁、完好、美观而进行的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拆除等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协调指导建筑物外立面、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和屋顶美化,绿化枝叶修剪等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协调指导户外小型广告及一楼门楣招牌的安装、维护、拆除等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协调指导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擅自在道路范围内建设充电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演出活动涉及的临时搭建、拆除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行业领域工业环保设备设施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区水务局协调指导自来水供水、排水管道涉及的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等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区商务局协调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的临时搭建、拆除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协调指导零星作业活动中违反消防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区查违部门统筹指导查处零星作业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土地、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等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地铁、水务、电力、油气、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零星作业,应依法履行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军用建筑、公安监管场所、监狱、机场、码头、口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区域、长途汽车站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实施的零星作业由其管理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及本细则具体开展信息登记、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
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对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担以下协调管理职责:
(一)在小区、园区、城中村等出入口宜张贴纳管平台二维码,引导相关人员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二)可提醒业主或作业人员在纳管平台上如实登记零星作业信息,线上登记操作确有困难的,建议协助登记;
(三)鼓励在管理服务范围的出入口处核验零星作业登记信息,重点核查零星作业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已登记的零星作业中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相关情况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等。对未进行信息登记或作业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可予以劝导并指导其规范登记及作业;
(四)开展零星作业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手续、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的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
社区股份公司以及工业园区、写字楼管理单位等其他管理服务单位,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登记纳管和巡查执法
第十条 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性信息登记制度,统一应用纳管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零星作业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及其作业内容。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
凡涉及虚假申报、超出登记范围作业、违法作业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业主或作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扫码等方式进入纳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网上申报存在困难的,可前往受理单位设立的受理点现场提交纸质信息材料,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协助其将信息录入纳管平台。
在信息登记提交前,阅读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签署安全承诺书,学习警示教育视频,知悉并确认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登记信息实行智能在线审核,纳管平台自动生成登记回执和登记码。登记回执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是否涉及特种作业、登记码等。建议业主或作业人员将登记回执张贴在作业场所显著位置,便于巡查人员扫码核查。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作业人员应当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注销,巡查人员应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日常巡查抽查时,应重点核实管理服务单位是否引导业主或作业人员如实登记作业信息、是否开展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涉及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重点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若巡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查处。
第五章 惩处与监督
第十六条 零星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责任;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信用管理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有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有关奖励办法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金。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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