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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2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民规〔2021〕2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团体可以依法开展活动。社区社会服务机构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服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服务社区居民的领域,分为公益慈善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其他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对规模较大(15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由街道公共服务办牵头,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等备案工作;
(二)对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依照党组织要求加强对辖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8-14人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社区居委会指导和监督,其财务可由所在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进行托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申请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条件:3个以上发起人或2个以上发起单位,发起人应具备与拟备案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资质,发起单位业务范围应与拟备案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
(二)架构组成:总数不少于15个会员;
(三)规范的名称;
(四)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规范的章程;
(七)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深圳市龙华区+所在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发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会员名册;
(四)章程草案;
(五)活动场所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范围包含医疗、教育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
(三)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条件不成熟,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备案的;
(七)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二十日前,报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到街道办事处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续期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原件;
(三)备案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含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深圳市龙华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和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深圳市龙华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注销手续。有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捐赠、资助、开展服务等积累的财产,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注销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备案变更和注销情况应当每月统计报送区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其备案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九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结合社区需求,合理设计服务项目,广泛动员社区内外资源和志愿者参与,因地制宜,打造特色社区服务品牌,可开展与备案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资质相符的便民利民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现有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或培育基地,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所、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一条 区社会组织总会以及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接受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委托,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项目承接、资金代管、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二十三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每个季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送机构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会员(人员)变动、活动记录、业务活动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等内容。连续两个季度或累计三个季度未报送机构纪要的不予续期。社区居委会应抄送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如无特殊说明,皆按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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