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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2年11月1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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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规范龙华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龙华区实际,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2021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今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

  今年4月29日,龙华区在全市率先成立行政调解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出台《深圳市龙华区行政调解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全区首批行政调解事项清单。截至目前,全区已成立了36个行政调解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调解工作,明确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责、调解程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必要出台符合龙华区情的行政调解制度。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保障和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行政调解的定义和原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行政调解的概念、主体、原则、工作机制和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第二条明确了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纠纷的活动。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程序规范、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七条明确了区行政机关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本单位的行政调解机制,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

  (二)规范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与管辖

  第二章规定了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以及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和行政调解的管辖等内容。第九条明确了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有两大类,一类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争议以及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另一类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知识产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劳动保障等民事纠纷。

  (三)优化行政调解程序

  第三章具体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兼顾可操作性和灵活机动性。具体程序如下:

  1.行政调解的申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行政调解分为依申请调解和依职权主动调解两种。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2.行政调解的受理。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3.实施调解。第十九至二十四条规定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调解的程序、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等内容。调解可采用当场调解,线上调解、上门调解等有利于调解的便捷方式进行。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调解记录应当由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加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

  4.提出调解(建议)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提出调解建议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5.行政调解的中止。第二十六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的理由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暂停调解的;(2)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3)需要中止调解的其他情形。行政调解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6.行政调解的终止。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调解终止的四种情形。终止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制作和送达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行政调解的期限。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

  第四章规定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相关内容。第三十条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行政调解委员会就民事纠纷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五)加强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档案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回访制度。明确了区司法局作为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调解参与人违反本办法的,依不同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