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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6-07-01
文件已失效

  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提升全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管理水平,支撑全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目前征集活动已截止。现就《深圳市龙华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的公众意见反馈如下:

序号

意见建议

是否采纳

有关说明

1

关于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方面过于严格,随着技术迭代,已出现进入工信部公告车型,车辆一致性已有认证,当前要求第三方出具一致性报告要求过于严格,建议参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表述。

采纳

已针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与最新修订的《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2

建议调整首次申请试点车辆限额至50辆,调整抽检比例。新增车辆要求中的责任交通事故相关表述过于严苛,建议修改表述。

采纳

已针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首次申请开展试点的车辆不超过50辆。试点主体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累计超过20000公里且未发生主要责任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新增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新增车辆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最少抽取一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

3

建议降低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安全员配备比例标准或调整表述灵活变动。

采纳

已针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应当配备驾驶人,原则上每4辆无人商业化运营试点车辆应当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试点主体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及技术进展情况,可申请调整比例,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车辆与安全员比例”。

4

建议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申请时长对标市级政策提升到一次不超过18个月

采纳

已针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超过18个月”。

5

无人车故障后无法履行摆放三角警示牌。建议在第四章运营服务与安全监管中,新增“全无人车辆故障应急警示管理”专项条款

部分采纳

管理办法中已有条款要求试点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不再单独设置专项条款。后续主管部门在准入审核过程中将严格把关无人车故障处置应对方案和应急警示管理等材料,落实管理职责。

6

建议将附件1(十三)、附件2(十一)有关保险要求修改为:“开展载人商业化运营试点的,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者每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

采纳

已针对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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