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保障龙华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辖区内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活动。
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等活动,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以建设或其他规定方式筹集的,因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的项目实施需要而给予被拆迁住宅房屋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安置人)补偿或过渡安置的房屋。
第四条 安置房由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安置房用地建设;
(二)土地整备留用地配建;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筹集方式。
第五条区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工作:
(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保障。
(二)区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并根据财力情况协同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区住房建设部门
1.审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2.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3.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
1.统筹龙华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
2.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编制和申报、初步设计等前期立项工作,以及前期阶段相关的规划、用地、环评、安评、人防、消防等报建工作;
3.在工程规划报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及涉及配建安置房的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4.对区建筑工务部门完成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
5.接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并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6.负责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及城市更新项目安置房配建监管工作;
7.组织开展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购置等筹集工作;
8.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9.建立并管理龙华区安置房数据台账;
10.负责具体开展辖区内安置房的现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1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工作;
12.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
(五)区建筑工务部门
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具体施工管理工作;
2.组织做好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3.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所建安置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
1.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工作;
2.负责安置房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及规划验收等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七)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派出机构
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
(八)辖区街道办事处
1.编制本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
2.负责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申请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分配工作;
4.开展辖区内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安置房选房价值差额及安置房占用费追缴工作。
(九)其他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安置房的计划、供应、管理及分配工作。
第二章 需求与计划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三年应根据本辖区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房屋征收等政府主导项目的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辖区内安置房需求计划,并报送区安置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汇总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辖区安置房需求计划,编制不少于三年期限的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商品性质安置房及非商品性质安置房规模、投资总额、已安排资金及拟安排资金等内容),统筹确定安置房的筹集规模。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申请将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
第九条 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申报及初步设计等具体前期立项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审批以及投资计划保障。
第十条 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立项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按照统一规划、提前建设、适当预留、集中选址的原则确定项目用地选址。
第十一条 安置房用地的出让方式、地价收取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房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项目用地为安置房用地,建成后用于安置房分配,政府不得用于市场销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完成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区建筑工务部门签订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区建筑工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包括开展工程监理、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及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安置房相关事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征求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区建筑工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区建筑工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合格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的,由区建筑工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符合性核查。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区建筑工务部门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书面验房申请。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据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验房抽查。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经抽查不合格的,由区建筑工务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经抽查合格的,区建筑工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四条 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区建筑工务部门将安置房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中的其他政府物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的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由区建筑工务部门在保修责任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通过安置房用地建设且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的安置房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因质量问题需维修保养的,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章 配建安置房
第十六条 土地整备留用土地规划或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配建安置房的,在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开发主体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监管协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监管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建筑设计要求、装修要求、样板房要求、符合性核查要求、建设进度及工期、产权登记及交付;
(三)购置工作;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在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或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安置房相关事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征求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达到标高±0.00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购置协议。
安置房购置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土地来源、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及标准;
(二)项目购置,包括购置范围、购置价款、购置款支付、收款账户;
(三)项目移交与保修,包括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时间、移交验收、移交手续、保修责任、保修程序等;
(四)产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相关税费承担主体等;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安置房购置具体要求及流程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移交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将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或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安置房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安置房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配建的安置房质保与维修参照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置房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已按规定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且产权登记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名下的安置房,以及已征为国有且已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纳入龙华区安置房源管理范围。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区安置房管理台账,对安置房实施动态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安置房的现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前,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安置房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后,安置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配建、租购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房源长期空置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制定安置房提效利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分配与临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政府主导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交安置房源申请。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结合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根据龙华区安置房需求计划及可分配房源情况,将具体政府主导项目可分配房源函告辖区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结合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安置房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以政府主导项目为单位,将涉及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房源分配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经备案的安置房分配材料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性质和深圳市、龙华区相关规定,并结合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因过渡安置原因需使用安置房作临时周转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临时用房需求,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安置房临时使用方案,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临时使用方案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使用安置房完成临时安置工作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依据临时安置协议约定及时腾退原安置对象并收回安置房,移交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逾期未腾退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收回安置房并追回相关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置房计划、建设、管理及分配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办法中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