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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11-14
文件已失效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推进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规范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备案、资助等相关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属于不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申请纳入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工业区及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区占地面积和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均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工业区建成投入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属于自有物业的,剩余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属于租用物业的,剩余租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

  (三)申请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属于租用物业的,需具备较强的产业运营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

  (四)申请单位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五)申请单位自备案上年度至申请资助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整治提升内容及资助流程

  第三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加固厂房、宿舍、办公楼、饭堂等现状建筑物结构,整治提升上述建筑物的室内空间布局、楼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

  (三)更新改造工业区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等。

  (四)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围墙、出入口、绿化、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

  第四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上述第三条整治提升所产生的设计费和施工费,资助金额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2000万元。

  第五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采取改造前项目备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备案: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业区,可向辖区街道办递交项目备案材料。辖区街道办将备案材料征求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区工信部门梳理汇总方案,提请负责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议会议,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参加。审议通过或已根据审议意见完善方案的,由区工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二)施工改造: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施工图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监察、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备案。

  申请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辖区街道办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周期监管;对备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区城市更新、规划土地监察、住建、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

  (三)验收核查: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向区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并根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等材料自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辖区街道办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园区规划设计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项目需进行整改的,整改后出具核查意见。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应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资助,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具体资助流程如下:

  (一)材料审查:申请单位通过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提交材料,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项目审计:区工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必要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三)征求意见:区工信部门对通过专项审计、结算审核的项目提出项目资助计划,并将拟资助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拟资助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备案及申请资助所需材料

  第七条 项目备案时应向辖区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改造备案表》、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相关承诺书。

  (二)工业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业主同意改造的书面授权书。

  (三)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电子版材料(园区现状图、航拍图、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等),其中涉及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面积的,需在设计方案显著位置明确增加面积的类型、位置、空间布局和面积数量等内容。

  (五)《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优质企业安置方案》。

  (六)上一年度缴交供电局电费单、收取园区企业电费凭证等能证明园区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收费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负责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区分管领导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或根据审议意见完善后,提交加盖公章的材料一式两份,除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及第(四)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提交复印件,一份由所在街道办留存,一份由区工信部门备案留存。

  第八条申请资助时应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相关承诺书。

  (二)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四)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表,送审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审定书,含工程结算计算式的工程结算书。

  (五)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施工现场照片。

  (七)施工、竣工图纸。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除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及第(七)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提交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材料需验原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九条  已纳入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工业区及申请单位需遵守以下要求并书面承诺:

  (一)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置企业,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二)整治提升不得改变现有工业用途,严禁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公寓等功能,未经批准严禁将一级工业区块线中的工业厂房(M1)改造为研发办公用房(M0),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

  (三)工业区整治提升后,其租金、物业服务等租赁行为需符合市有关产业用房租赁政策,以及《深圳市龙华区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实施方案》(深龙华府办〔2019〕2号)关于租金不得高于最近年度公布的指导租金10%等政策要求。

  (四)工业区整治提升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工业区5年内仅能申报1次本项资助。申请单位及关联单位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并由区工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经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不改变其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整治提升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依照本办法开展的工作,纳入容错机制,按照《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发〔2016〕1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落实职责,勇于担当,提高效率,齐心协力做好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工业区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办〔201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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