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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于2024年1月31日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为构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结合龙华区实际,2020年10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21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得到市民群众的认可与好评。

  因《暂行办法(修订)》所依据的上位法之一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根据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进行第二次修正,《暂行办法(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新修正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暂行办法(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新修正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同时龙华区经济和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变化,为适应客观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暂行办法(修订)》进行相应调整。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作为龙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结合龙华区实际,对《暂行办法(修订)》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形成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共分四章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已失效或不适用的制定依据

  第一条中删除制定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二)修改了与上位法不相符的条款

  根据已修正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龙华区实际,将第三条涉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事项由原先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分别负责调整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和各街道办分别负责。

  将第六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报告。”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为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涉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同时负责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市报建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将第七条“全区所有建筑工地均应设立环保主任”改为“全区所有建筑工地可以设立环保主任”并删除“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管工地严格落实环保主任人员”“每季度培训一次”相关内容;第八条对巡查的时间不做具体规定,并对被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工地的反馈整改时限做了区别规定;第九条增加了0755-23336699具体投诉热线电话;将第十一条中“各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立即停工整治,并将《责令停工通知书》报区大气办备案。”修改为“各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十三条第一款中将“并纳入当月大气环境质量通报,报送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修改为“每月通报至各主管部门,并每季度报送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相关内容修改为“所管建筑工地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主管部门”增加限定词“同一年度内”,明确时间界限,并删除“其分管区领导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管区领导应联合约谈该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内容;第十五条中将“由区督查室开展督促检查”修改为“由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督促检查”;第十八条增加“原《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将《暂行办法(修订)》中“区大气办”表述全部修改为“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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