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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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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修订背景

 《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根据该办法,积极推进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演练等工作,有效提高了全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为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的目标任务

       新版预案管理办法着眼于对应急管理新体制下相关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切实解决原办法的时效性的问题,更好适应机构改革新要求和新时期应急管理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提高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修订《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届满。自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18年印发至今已超过5年,已过规范性文件修订届满期,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需要及时进行修订。二是法律法规出现新的变化。近年来,国家、省、市在应急管理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法规规章,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办〔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应急规〔2023〕4号),为保证我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与国家、省、市要求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地方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区级应急预案管理的实际操作性,使操作环节、具体指导内容等更加具体化,便于工作实践。

  四、《深圳市龙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九条,正文包括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障和附则九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预案的定义、统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二)分类和内容。明确了预案分类、管理主体、不同类型预案的内容及特点等内容。

  (三)预案编制。明确了预案编制规划、预案编制程序及框架内容等相关工作内容。

  (四)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明确了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五)应急演练。规定了演练计划、组织、预告、评估及档案归档相关内容。

  (六)评估和修订。明确了预案的评估,修订情形及修订程序等相关内容。

  (七)培训和宣传教育。规定了预案印发后,对预案的宣传及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

  (八)组织保障。从人、财、物以及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九)附则。包括文件的解释说明和实施等内容。

  五、《深圳市龙华区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版)》重要情况说明

  《办法》对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共六项:

  (一)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进行细化。明确了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管理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签发的人员、备案程序。理由:加强完善我区预案体系管理主体责任的现实需求。

  (二)对专项应急预案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将此部分内容由原来的“经区政府审定,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者牵头制定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调整为“经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应急委审批,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理由:一是原文第四条已明确“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二是与新修订的市、区总体应急预案表述保持一致;三是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职责,在此予以落地明确;四是原办法关于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不够细化,在此予以落地细化;五是明确以对应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必然要求应急预案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同意,可在程序上提高指挥部总指挥对应急预案的掌握度以及应急预案的执行力。

  (三)对政府及其部门预案“编制程序”进行调整。新增“应急预案印发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预案报送内容中,新增“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理由:从多年的应急预案管理实践来看,不少应急预案操作性较差,主要原因是缺乏演练和实战检验。在应急预案印发前进行演练,全流程对应急预案进行检验,可有效提升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四)对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进行调整。一是专项应急预案最低演练频次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3年1次,其中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2年1次。部门应急预案最低演练频次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2年1次。演练频次调整参考《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适当加强对最近几年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高的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要求。二是明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演练频次为“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理由:国务院708号令和应急部2号令对此类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五)对评估频次进行调整。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评估制度”中,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

  (六)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对《办法》部分条文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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