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结合龙华区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于2020年10月19日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发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一年的实施,我区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得到市民群众的认可与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及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修订原《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17条,修订删除1条,保留16条。修订后共计16条。本次修订内容为删除原《办法》第十六条“两次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建筑工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外,相关主管部门应参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对责任单位黄色警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三次及以上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单的,对责任单位红色警示,依相关规定限制其参与全区政府工程招投标”。理由: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及开展失信惩戒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原《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了失信行为,并且规定了失信惩戒措施(限制招投标),与上述规定不相符,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