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常态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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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续租时限要求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提出续租申请。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续租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期满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成续租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区主管部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有权按规定收回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限在2024年7月1日及之后届满需要续租的,请申请人务必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合同期满因申请人原因未办理完成续租手续的,我局将按照《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二)租赁合同期限在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需要续租的,经审核,共有2390户承租家庭符合续租资格(详见附件1),请于2024年3月20日9:00至2024年4月20日18:00期间,按照操作指引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登录深圳市公共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申请续租。

  二、续租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住期间未违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住期间未欠缴租金。

  三、续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续租通过深圳市公共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网上办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2023年8月1日前,不包含8月1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续租可自主选择适用原政策或者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该办法施行之日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适用该办法相关规定续租。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在保的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无需提交收入财产状况审核申请,自主选择两类办法其中一类即可。

  (一)适用原政策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续租条件的,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

  申请流程如下(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常态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1.png

  (2)适用新政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应先申请收入财产核对,若审核通过,续租时将不再适用原政策。

  申请流程如下(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常态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2.png

  注意: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要在提交收入财产核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打印携带《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承诺和授权书》至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A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并向收件人员明示“提交续租收入财产核对资料”。

  2.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地址提交材料、超过收入财产限额未重新申请适用原政策续租或者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续租资格后,申请人未发起续租合同签署,导致租赁合同期满未办理完成续租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我局将按照《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四、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应以诚信申报为原则,如住房、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续租前应先进行信息变更,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http://zjj.sz.gov.cn/ztfw/zfbz/?from=index)—>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点击“个人承租信息变更”模块变更家庭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续签条件的,将取消续租资格。

  (二)申请人无续租意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续租申请以及不再符合续租资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并办理退租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收回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续租,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五)2023年8月1日前承租的申请人适用新政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续租后,后续再申请续租均按照新政策规定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确定租金。

  五、异议处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发现本次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对驳回续租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本次网上续租申请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书面提交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通知续租。逾期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对公示信息无异议。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111A办公室。

  异议受理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工作日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咨询电话:0755-23446658,0755-81477770。

  六、投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755-81477770。

  附件:1.龙华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续约合格名单

  2.个人续签操作手册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