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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3〕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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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华区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以下简称“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

  第三条 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符合规划控制、功能管制、生态保护的目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国有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区政府成立区国有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区领导小组由区分管查违工作领导担任组长,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受理申请、征求意见、审核报批、核发许可、台账建设,指导、监督各街道办对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管、到期拆除等工作。

  第五条 其他相关职能单位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所在地块规划、权属、征转情况、已批用地情况、建设计划、地质灾害、林业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黄线、紫线、橙线建议安评范围和基本生态控制线等情况。

  (二)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是否涉及水源保护区、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审查意见。

  (三)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是否与现状及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存在冲突,核查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申报临时建筑的合理性、必要性。

  (四)区水务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是否影响河道或水库防洪及结构安全;是否符合河道和水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筑建设、使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牵头调查处理。

  (六)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指导,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依法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七)相关主管部门就涉及所管行业的临时建筑是否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出具认定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对临时建筑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是否为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建筑出具认定意见。

  (八)龙华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对临时建筑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

  (九)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等出具审查意见。

  (十)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对临时建筑范围的近期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出具审查意见,对临时建筑范围的周边轨道规划建设等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对重点片区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是否影响重点片区开发建设计划的实施等出具核查意见。

  (十二)各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核查;负责对已批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管,对出现的违法改、扩建,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

  涉及需要征求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国有已出让土地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建设临时建筑: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第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二)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油气长输管道等地下管线的;

  (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建设施工用房外,在国有已出让土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临时建筑申请由国有已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表;

  (二)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申请书,申请书应对临时建筑的用地性质、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是否涉及工商业经营、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等作出详细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信息材料、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筑建设承诺书;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标明建筑高度)、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退红线、建筑物等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七)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材料、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第十条 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的情形;

  (三)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

  (四)临时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五)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原则上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制式、结构简易、方便拆除的活动板房、集装箱或简易钢结构等结构形式;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临时建筑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收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汇总相关意见,对相关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通过的,报请区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住宅区内需增加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需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经审批通过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书要求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时限补正材料、完善手续等,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补正材料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直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且不超过所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出让期限,使用期限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所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出让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审批通过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决定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作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临时建筑,应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临时建筑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应当向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备案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施工期间,应在现场显著位置标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建成使用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内容包含申请人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各街道办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查处。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条 申请人负责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申请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临时建筑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后续使用过程中,由申请人负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对已完成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及辖区街道办,由相关主管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实行动态跟踪,依照职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对辖区内临时建筑进行日常巡查,履行日常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对临时建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的,申请人应自行无偿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施。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临时建筑,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无偿拆除。

  申请人不拆除的,由各街道办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申报单位按照产业类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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