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7851 分类:区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9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华区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各相关单位:
现将《龙华区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2018年1月29日
龙华区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促进龙华区教育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10〕5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龙华区辖区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以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辅导、青少年、成人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等为办学内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一)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教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等)。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区以上(含区)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二)法定代表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三)具体负责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校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师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关资格条件和履职能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场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有符合办学要求及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证书或相关登记证明。
1.培训中心教学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设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仅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六)资金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并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和授课。
第六条 申请筹设
(一)筹设程序
1.申请筹设
设立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收文窗口。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移交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见附件4)。
2.区教育局批复筹设
经局领导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设立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二)提交材料
申请筹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区教育局各存一份):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附件1);
2.填写《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举办者信息表》(附件2)(举办者为单位的,填写附件3);
3.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以举办者名义开具,原件1份);
6.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7.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8.建筑设施资料(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材料)。
第七条 正式设立
(一)设立程序
1.申请。筹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实地检查。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对建筑、消防安全及房屋租赁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检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4.评审。实地检查合格的,由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组织至少3名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签署评审意见。
5.批复。拟同意设立的,在“龙华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呈局领导审批。同意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批复,不同意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区教育局各存一份):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附件7);
2.筹设批准书(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3.正式设立筹备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4.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5.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10.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1.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12.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第八条 申请筹设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正式设立后,应建立完善的机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第十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部门、区发改部门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正式设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有效期限规定。
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需要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及范围等事项的,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变更申请,获得许可后,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教育局应及时把变更事项抄送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变更程序。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约谈程序后,由区教育局审定。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及范围等事项,可能影响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的,在变更申请审核期间不得进行招生。对原招收的学员,由变更双方协议明确完成原定教学内容的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变更应向区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者变更
举办者变更须经本机构董事会所有成员同意,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8);
2.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原因,现有学员安置、教师、财务现状,及本机构变更后学员、教师安排情况);
3.拟变更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新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原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5.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决定(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算报告。
(二)地址变更
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成人科提出变更申请,区教育局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地址变更应符合设立场地的条件和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地址变更审核表(附件9)
2.变更申请报告;
3.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定(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变更前半年);
5.机构拟用场地的产权证明(自主产权须有自有产权证明,租赁产权须有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场地建筑、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或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变更后机构的办学章程(原件);
(三)名称变更
名称变更须经本机构董事会同意,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8);
2.变更申请报告;
3.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定(原件)。
(四)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变更
机构申请变更原办学层次和办学范围,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新增办学内容涉及中小学生培训的,从严把关。须提供以下材料: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8);
2.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后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有主管部门的须报主管部门同意);
3.新办学内容的相关材料(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管理方案);
4.现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定(原件);
7.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四章 暂停、终止办学
第十七条 暂停办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办学中出现场地变更等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问题时,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暂停办学。申请暂停办学应由举办者申请,并经董事会同意。暂停办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机构暂停办学期间,不得继续招生,对原已经招收的学生,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暂停办学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申请暂停办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暂停办学申请表》(附件10);
2.机构董事会同意暂停办学的决定(原件);
3.暂停办学报告(教师、学生安置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自动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中出现严重问题,债务严重,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认需要终止办学的。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要求终止办学的,举办者须提前6个月报请审批部门,终止申请提交后,机构不得再招生和宣传,并提交关于教职工安置、补偿方案、学生安置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及终止办学的详细方案,终止获批后,由原举办者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机构终止办学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后,属于办学单位或个人投入的财产退还办学单位或个人,资不抵债时,亏损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2018-01-29
转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