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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龙华政府在线 发布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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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待审议确定实施代建后,由委托单位研究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代建形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代建项目可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五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和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为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委托单位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并编制代建方案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1. 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2. 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3. 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4. 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3. 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4.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5.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三章  双方职责

  第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条  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

  2. 负责组织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保、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 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等文件;

  4.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5. 向区发改部门提交资金计划申请, 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7. 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

  8.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并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2. 负责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3.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工作;

  4. 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 负责代建期内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管理;

  6. 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 负责协助委托单位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8. 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配合委托单位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9. 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0.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按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代建,并编制代建方案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代建方案选定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后续以项目总概算为准)10%,并在代建方案或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以委托单位名义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用款报告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协助委托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审计、资产移交等程序。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五章  代建费用和奖励

  第十九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利润(奖励金)等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其中,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代建项目,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上述代建单位利润(奖励金)须在代建方案中具体列明。

  第二十条  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费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在代建方案中具体列明,并取得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招投标、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追究代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但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委托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和规模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赔偿的,委托单位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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